南宫NG28(中国)

    • 联系南宫NG28(中国)

    • 电话:13241188166
    • 座机:010-56216670
    • 扫一扫,添加微信

    当前位置:主页 > 新闻中心 > 行业资讯 >

    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(第169号)

    2016-05-04

    201653日起,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,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(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)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(见附件1、2)和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。2015716日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》(第151号)同时废止。

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附件:

    1.委托书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

    2.委托书—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

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

    2016411

     

    附件1:

    委托书—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

    委 托 书

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:

    我单位现委托▁▁▁▁▁▁(身份证号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)前往你处办理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的申请受理事项,委托期限为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至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,请予接待办理。

    申请单位印章(须与申请表一致)

    年   月   日

    附件2:

    委托书—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

    委 托 书

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:

    我单位现委托▁▁▁▁▁▁(身份证号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)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▁▁▁▁▁▁,项目名称为▁▁▁▁▁▁▁▁的批准文件,委托期限为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至▁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,请予接待办理。

    申请单位印章(须与申请表一致)

    年   月   日

    相关推荐